摘要
主体性形成书法审美的主动性,客体性形成书法审美的受动性,而欣赏书法的过程就是主体与客体、主动与受动的相互作用过程,这也正是书法审美的规律所在。这种审美规律是两个向度的碰撞,一个是书法作品的客观意趣,一个是书法欣赏者的主观情趣。而书法审美的哲学要旨,便是要在尊重客体性历史的基础上,去修化主体性认知。具体而言,就是要遵守书法艺术的传统,了解书法艺术的历史,从真迹中获得最深刻认知;要以“民胞物与”的精神情怀去通达,以“精气为物”的哲学思维去领悟,以“清雅超逸”的身心节律去享受。关键词:中国书法;艺术;审美;哲学
中国书法深受中国哲学思想影响,“中国哲学以道为中心、气为基础,中国艺术追求虚实结合、气韵生动的境界”[1]。从哲学角度探讨书法艺术,不仅有助于认识书法审美规律,而且有助于开展书法传播活动。马克思主义哲学观认为,主体是意识,客体是物质,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故而,客体决定主体认知,主体也反映客体状态。进一步来看,主体产生主动性,客体产生受动性;故而,主动性作用于受动性,同时也受制于受动性。这种哲学思辨用于书法审美之上,便是要明析作为主体的书法欣赏者和作为客体的书法作品所具备的特征,在此基础上领会书法审美的规律,继而掌握书法审美的要旨。
一书法审美的主体性与客体性
(一)书法审美的主体性特征首先,书法审美是一种主体性能动行为,受到主体性审美能力的影响和制约。书法欣赏主体有着不同的职业、年龄、性别、成长经历、知识结构、经济状况等,这些社会因素构成了其个人独特的审美能力和审美价值观,并在审美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其次,书法审美是一个复杂的心理活动过程,受到主体性心境的影响和制约。“忧者见之而忧,喜者见之而喜”,不同的心境会带来不同的情感体验,从而引发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审美结论。由此可见,书法审美的主体性特征不仅表现在同一时间线的主体审美能力差异上,而且表现在不同时间线的主体心境差异上。正如王国维所说:“以我观物,故物皆著我之色彩”[2],审美主体的物我状态直接影响对审美对象的感知。简而言之,书法审美的主体性可以理解为“人化的美”。这不是一种唯心主义观念,而是承认和重视书法审美的主体性特征。(二)书法审美的客体性特征首先,书法审美是了解社会文化的一种符号化路径。从书法产生的历史作用来看,书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创造社会的人在劳动过程中所留下的文化符号。社会文化浮躁,人们的审美倾向就偏向浮躁;社会文化持重,人们的审美倾向就偏向雅致。从书法发展的历史来看,大篆、小篆、隶书、楷书、草书、行书各有千秋,每个时代亦有每个时代的审美取向,对书法规范和书法风格的认知有较大差异——晋人尚韵、唐人尚法、宋人尚意、明清尚态,可见,书法会打上一定时代背景下的社会文化烙印。其次,书法审美是透视创作者专业素养的一种符号化方式。书法创作者的专业素养不仅书写技能上,还体现在人格修养上。正所谓“字如其人”“书为心画”,书法创作者个人的理论知识、文化修养、性格气质、精神思想等,都可以通过书法作品展现出来。近些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审美取向也出现浮躁化现象。社会上一度出现一种怪象,对于书法流行“以丑为美”“以奇为美”,无论是创作者还是欣赏者都推崇奇形异字。创作者还没有掌握书法运笔的基本规律,甚至在还没有通晓书法基本知识的情况下,就开始求新求变(图1-2)。究其原因,乃是社会的“猎奇文化”作怪,创作者希望以奇取胜、以奇取巧,进而赢得市场利益、赢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