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期间商南县城隍庙产业纠纷案

城隍祭祀在清代是一种非常被重视的地方祭祀,而进入民国之后,中央政府很快便在全国范围内明令禁止祭祀城隍之神,所以它就不再被各地政府所祭祀了,其祠庙的境遇也越来越糟糕。

我们从年—年发生在商南县的城隍庙产业纠纷案便可管窥一二。本文以一份名为《商南县城隍关帝等庙产业卷》[陕西省档案馆藏,90-3-。](以下简称《产业卷》)的民国档案为基础,辅以其它的相关史料,力求完整恢复这一案件的始末,并作一些初步的分析,以期对民国时期陕南地区城隍祭祀的衰落有一些比较具体的了解。

陕西三原县城隍庙

一、案件背景

商南县城隍庙建自清朝,建成后颇受重视,每年四月八日由县长主持祭祀,碰到亢旱不雨或淫雨不晴时,知县也会去庙里祈雨,如乾隆丙寅年(年)夏,知县罗文思因“久雨不晴,民忧麦不收”而“午夜自省焚香,告天为民请命,书则偕士民祈于城隍神”。而且社稷坛、风云雷雨坛神主都藏于城隍庙内,“祭日迎奉”。由此可见,城隍庙在商南县清朝的地方祭祀体系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

到了民国,城隍庙祭祀受到政府的明文禁止,年,国民政府公布神祠存废标准,明确规定废除城隍祭祀活动,商南县城隍庙的地位大不如从前,如郗县长给省政府的呈文中所言,该庙先是“屋宇历年以来久为军队所占用”,年时又划归田管处作为办公之用[据《商南县志》记载:“民国三十一年(),田赋管理处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改征钱为征粮、物,办公在县城隍庙内”。],不久后又被该县改作仓库,总之,城隍庙受到以当地政府为首的各种势力的鲸吞蚕食。年—年的商南县城隍庙产业纠纷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生。

二、案件起因

此案的直接起因是年,商南县县政府饬令地方款稽征处将城隍、关帝两庙产业进行了清理,城隍庙住持黄寿高便向该县县政府呈文,恳请归还庙产。

年是中华民族抗日战争史上的一个非常艰难的时期,受战争的影响,当时的国内百业萧条,经济衰落得非常厉害。为了打赢这场正义的民族自卫战、避免亡国灭种的悲惨命运,国民政府花了很大的精力来调整财政政策,以期尽快恢复经济实力、增加胜算。

在财政管理体制方面,国民政府在年11月举行的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上作出了重大决定:自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新的地方自治财政政策,把原来的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系改成新的国家(包括中央和省二级)财政以及地方(指县一级)自治财政两级体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各县政府在财政上的自治权力。商南县县政府对该县城隍庙产业进行清理就是以“整理自治财政”的名义进行的。

黄某给商南县县政府的呈文,《商南县城隍关帝等庙产业卷》这一档案中并没有收录,笔者也未曾在其它地方见到,但该档案中黄某给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的呈文中有如下内容:“原城隍庙自清置……于三十二年,经本县政府饬令地方款稽征处将城隍、关帝两庙产业如数清理,拨收无余,不惟住持口食无着,而庙前香火永自绝断……惟城隍庙创自明成化年间,历岁广行慈善公益事业,并无异端之举,理应保护庙产。神圣庇应寿高,前赴钧余守援皈戒时,间经朗照尊师面嘱回庙,呈恳本县政府发还本庙产业云云。寿高遵命回庙后,即具文呈恳本县县政府。”

据此,我们可以猜测黄某在给商南县县政府的呈文中,可能会有如下内容:一、说明该城隍庙“历岁广行慈善公益事业,并无异端之举”;二、强调经过清理后,该庙“不惟住持口食无着,而庙前香火永自绝断”;三、恳求县政府归还庙产。

三、案件经过

收到黄某的呈文后,商南县县政府并没有多作理会,只作了如下回复:“查城隍庙产乃系派稽征处暂为清理,据呈前情,仰俟清理完竣后,再为核夺可也。等因奉此,谅呈发还。”向县政府恳请归还未果后,黄某又向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求援。后者也极力帮忙,援引国民政府明令保护庙产的第号训令,恳请省政府“饬令商南县转令依法返还,以重法令,实为公德两便”。

省政府并没有直接命令商南县归还庙产,而是先要求“该县长查明核办,具报为要”。商南县县长郗汉珊在回复省政府的电报时,强调城隍庙“地租尽被私人把持”,“黄某纵分杯羹,只能稍补其浪费”,他觉得“以有用之金钱,供无为之消耗,殊觉可惜”,于是依照本县呈准“整理自治财政计划”予以清除,他还指出在清理时,已经给该庙“酌留香火、生活费”。

黄某以个人的名义向商南县县政府呈文请求归还城隍庙产业时,县政府的态度冷淡而又强硬,只是在回文中随便敷衍几句,对他归还庙产的请求根本不予理会,说明在法律体系极其不完善、法制意识极其淡薄的民国时期,个体公民的力量是极其微小的,对政府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力。

可能是意识到这一点了,黄某并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继续向省政府上书,而是向力量远比个人强大的社团寻求帮助。作为一名宗教界人士,他向当时的宗教性社团寻求帮助是很正常的。城隍庙本属于道教系统,黄某理应向道教社团寻求帮助,但奇怪的是,他寻求帮助的对象是当时在陕西具有不小影响力的佛教社团——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这是为何呢?

查民国《商南县志》,并没有该县道教会的记载。又查现代《商南县志》,发现其对于该县民国时期的宗教社团有如下记载:“商南县有道教、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解放前曾设立佛教会和基督教宣义会,不久即自行解体。”

又根据樊光春对民国年间陕西道教社团的研究,辛亥革命发生之后,清代的道职制度被废除,原来的道纪司、道正司变成历史名词、不复存在,改由新式的机构所取代,其中在道士数量比较多的县,清代的道教管理机构由道教会所取代,但他又说现在有史可查、实行了这一制度的仅华阴、凤县而已。可见民国时期,商南县并没有道教社团。事实上,商南县道教协会直到年12月才成立。

那么,整个陕西省有没有出现过一个统一性的道教社团呢?答案是有,不过存在的时间很短,也没什么影响力,“年……陕西道教会、湖北道教会、湖南道教会、华山道教会、杭州道教会相继成立,均属宗派或地方性质,不久即解体”。而统一的陕西省道协直到年11月才成立。在这样的情况下,黄某虽然是一名道士,也只能向佛教社团寻求帮助了。

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是在陕西省成立的第一个佛教徒的统一组织,原名陕西省中华佛教会,会址设在西安市卧龙寺。该会成立于年,年中国佛教会成立后,开始接受中国佛教会的指导,并于次年改称为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年以后解散。年至年妙阔法师任会长,年后朗照法师任会长。

其实,当时商南县就有一个佛教社团。据现代《商南县志》记载:“民国二十三年(),商南县上层人士袁海青去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法海寺请真元大法师释峻峰到商南,组织起商南佛教协会。民国二十八年()改称为商南县佛教支会,民国三十五年()又称为中国佛教会陕西分会商南支会。”黄某为何不就近找本县的商南县佛教支会帮忙,反而舍近求远去找远在西安的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帮忙?

根据笔者推测,可能有如下几个原因。首先,黄某和时任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副理事长的朗照法师有师徒名分。黄某在给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的呈文中就提到了这一点:“神圣庇应寿高,前赴钧余守援皈戒时,间经朗照尊师面嘱回庙,呈恳本县政府发还本庙产业云云。”他对朗照法师的称呼是“尊师”,所以俩人应该是师徒关系。

又,查现代《陕西省志·人物志(中册)》,有如下记载:“(朗照)年应请回陕,住西安卧龙寺……还先后三次于寺内开坛传戒,弟子遍布全国各地,计有余人。”这就佐证了黄某与朗照法师可能确有师徒关系。在中国这么一个人情社会,与其副会长有了这么一层关系,黄某请动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帮忙的可能性就大多了。而就笔者目前所能见到的资料来看,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黄某与商南县佛教支会的成员有关系,所以假若黄某请他们帮忙,对于这种跟当地县政府这么一个庞然大物唱对台戏的事情,他们恐怕未必会插手。

其次,—年的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在当时的陕西省具有不算太低的社会地位,对陕西省省政府拥有一定的影响力。无论是其时任会长妙阔法师,还是其时任副会长朗照法师,都是一代高僧,交游很广,颇具社会影响力,在他们俩的领导下,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在当时具有不小的号召力。而且此时的它还接受全国性的佛教徒组织中国佛教会的指导,这就使得它的影响力大大增加。中国佛教会于年成立时得到了蒋介石的支持,南京国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也为中国佛教会的成立提供了方便。因此之故,中国佛教会在当时的中国拥有不小的影响力。直接接受它指导的陕西省佛教会也可以借助它的威势,得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相比之下,偏居一隅而且只是间接接受中国佛教会指导的商南县佛教支会就没有多大的影响力可言了。

而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也不负黄某的厚望,积极帮助他向陕西省政府施压。在给省政府的呈文中,理事长、副理事长同时署名,而且援引国民政府二十年八月一日第号训令“全国以后无论军警以及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如有侵夺、占用寺庙产业者,概依法办理。”来指责商南县稽征处视国家法令为无物、强提庙产,“恳请饬令商南县转令依法返还,以重法令,实为公德两便。”该会的呈文虽然简短,但却援引国民政府的法令来表明自己的立场,铿锵有力,使得省政府不得不很快要求商南县县政府“查明核办,具报为要”。

对于省政府的电文,商南县县长郗汉珊并不敢像对待黄某的呈文那样敷衍,而是认真对待,字斟句斟,非常谨慎地作了回复。他首先简单地介绍了该县城隍庙产业的沿革情况,“遵查本县城隍庙屋宇历年以来久为军队所占用,于上年始拨于田管处。而住持黄某曾不到庙,时为小贩,时为游僧,因之庙内地租尽被私人把持,黄某纵分杯羹,只能稍补其浪费”。然后讲到“以有用之金钱,供无为之消耗,殊觉可惜”,于是“依照本县呈准‘整理自治财政计划’乙项之规定,各别清除,酌留香火、生活费外,其余款产,拟充作民生工厂基金,并经提交整理自治财政委员会决议通过,纪录在卷”。

郗县长给省政府的呈文强调了如下几点:一,城隍庙虽有庙产,但历年来久为军队所占用,黄某到处奔波,一直都没有住在庙里,所以庙产一直为私人所把持,他得不到任何利益。郗县长所提到的城隍庙“历年来久为军队所占用”,应该确有其事。比如现代《商南县志》里就有如下记载:“民国二十九年(年)2月,县社训总队改成国民兵团,团部驻扎在县城城隍庙”。郗县长所说的城隍庙“庙内地租尽被私人把持”应该也是真的。民国时期,商南县于每年“四月八日,祀城隍,有农器会,前后三日,商贾辐辏。各区亦如之,不过会期不一耳。”但正如樊光春所研究的那样:“旧时,陕南多数道观都有固定的庙会组织,一般由当地豪绅担任会首。他们往往利用信士集中进香之机敛财,道士在庙会期间毫无自主权。”此时的商南县城隍庙也是如此,“庙内地租尽被私人把持”。

二、郗县长认为黄某生活作风不好,钱没有花到有用的地方,认定他即使可以从被私人所把持的庙产中“分杯羹”,也“只能稍补其浪费”。对于这一点,郗县长恐怕言过其实了。城隍庙被军队占用后,黄某迫于生计,“时为小贩,时为游僧”,四处奔波,在经济状态如此窘迫的情况下,他应该没有多大的可能养成奢侈浪费的习惯。郗县长如此诬陷黄某,可能是为了强调自己清理城隍庙产业是为了避免浪费,是合情合理的。

三、商南县清理城隍庙的产业是有根据的,并非任意妄为,其依据是“整理自治财政计划”乙项之规定:“寺庙会之物产,固不属在清理范围,但值此特殊时期,以有用之金钱,供无为之消耗,殊觉可惜,拟一律加以清理。除预留香火生活费外,其余物产概行收归公有。”

四、他们清理庙产的目的是“拟充作民生工厂基金”,是用来办实事的。

五、在清理过程中,他们已经“酌留香火、生活费”,并非如黄某所说的将“产业如数清理,拨收无余”。

四、案件结果

最后,陕西省政府社会处的决议如下:“依照监督寺庙条例第六条之规定,自应仍由该黄姓主持继续管理,倘该主持有违同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时,得由商南县政府依法惩处。”此案以黄某的胜诉而告终。

由此可见,在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的大力帮助下,省政府依法断案,黄某取得了这场官司的胜利。不过,虽然省政府饬令商南县归还庙产,但是商南县县政府有没有照办呢?黄某最终拿回了城隍庙的产业吗?

查现代《商南县志》,其《仓储》一节有如下记载:“年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时,商南县仅有仓库1座,库房(土木结构)15间,座落在县城中街城隍庙内。”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商南县县政府并未执行陕西省政府的命令,根本没有将城隍庙产业归还给黄某,而是将其改造成了政府仓库。黄某虽然胜诉了,却没有享受到胜利的果实。

五、结论

为何商南县城隍庙在民国时命运如此多舛?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民国时期,政府明令禁止全国人民祭祀城隍,所以城隍祭祀一下便由清代的地方祭祀变成了民间的淫祀,其地位可谓是一落千丈。在这样的情况下,各地城隍庙自然就失去了官方的保护。当时,即使是依然有官方保护的孔庙,也逃脱不了被各种机构占用的命运,更何况是已经失去了官方这把保护伞的城隍庙呢?

2、民国时期的法制极不健全。当时的法律体系根本就不完善,很多方面的立法都是空白。黄某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并没有诉诸法律,而是请求中国佛教会陕西省分会帮忙就很能说明问题。商南县县政府明知自己强提庙产违反国民政府年8月1日第号训令和年颁布的《监督寺庙条例》等法令、法规,却依然理直气壮的照做不误,当省政府依法饬令其归还庙产时,居然阳奉阴违,根本不予归还。这是明显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所有这些都表明民国时期的法制极不健全。

3、民国年间,行政院虽有保护寺庙的明文规定,但又要求“寺庙废止或解散时,应将所有财产移归该管市县政府或地方公共团体保管,并得酌量地方情形呈准兴办各项公益事业”;“僧道不得私擅抵押或处分寺庙财产”。因此,各种建筑如宫观寺庙等事实上根本就得不到认真、有效的保护,将庙产改作教育基金,把庙舍改成学校、仓库、兵营的情形在当时的陕西俯拾皆是,商南县城隍庙的悲惨遭遇只是其中一个极其普通的例子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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