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也是中国古代哲学中的一个重要观念。在先秦时代,理的观念是比较晚出的。《论语》、《老子》中没有理字。《孟子》中以理义二字并举,理字是道德准则的意思。《孟子》中还有所谓“条理”,但无解说。《易传》、《庄子》、《荀子》、《韩非子》中,理字就屡见不鲜了。这些书中的理的观念,主要有两个意义:第一个意主是形式,即静止的物体所表现的条纹或样式。第二个意义是规律,即事物的变化运动所具有的经常联系。《易·系辞上传》:“仰以观于天文,俯以察于地理。”以理与文对举。《庄子·天地》:“物成生理,谓之形。”《荀子·正名》:“形体色理以目异。”把理与形联系起来。《韩非子·解老》:“理者成物之文也。”以文解释理,这些文句中所谓理都是物体的形式。《韩非子·解老》着重地阐明了理的这个意义:“凡理者,方圆短长粗靡坚脆之分也。”“短长、大小、方圆、坚脆、轻重、白黑之谓理。”理就是物类形体之间彼此不同的形式与性质。其次,《易·系辞上传》:“易简而天下之理得矣。”《庄子·秋水》:“是未明天地之理、万物之情者也。”“是所以语大义之方、论万物之理也。”《则阳》:“万物殊理,道不私。”《荀子·解蔽》:“凡可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这些文句中所谓理都是指事物的规律。理的这两个意义,虽然有别,但也是密切相关的。
荀子“凡可知,人之性也;可以知,物之理也”的话,以性与理对举。汉初的经学家韩婴根据荀子的意思更把性与理联系起来,他说:“类不悖,虽久同理。故性缘理而不迷也。”这就是说,一类事物有一类事物之理,所以一类事物有一类事物之性。后汉的郑玄提出了理即是性的命题,他说:“理犹性也。”一物之理即是一物之性,也就是说,一物所具有的规律即是一物所具有的本性。这是汉儒对于理的了解。
三国时代,魏国的学者刘邵在《人物志》中曾经提出对于理的分析。他认为“夫理有四部”,理分四类:“若夫天地气化,盈虚损益,道之理也。法制正事,事之理也。礼教宜适,义之理也。人情枢机,情之理也。四理不同”道之理即是自然规律,事之理即是政治制度,义之理即是道德准则,情之理即是人类思想感情的规律。刘邵区分理为四部,这是非常清楚的。
理的观念,在宋明哲学中占有非常显著的重要地位。